使徒行传 13:39 中说:„凡信的人,因祂就凡事称义,这是你们按摩西的律法所不能称义的“。律法非常有效地证明我们是有罪的罪人,因此在上帝面前被定罪。只有靠着基督,信徒才能永远得到公义的洁净,摆脱一切罪责,从而永远摆脱定罪的刑罚。

当我们称义时,我们就脱离了定罪的状态(条件)和地位。因此,定罪是称义的对立面,就像有罪是宽恕的对立面一样。然而,称义不仅仅意味着我们从定罪中解脱出来的消极祝福:它还包括我们在基督里在神面前称义的积极祝福。

我们在罗马书 3:19 中看到,世人都被定罪为 „在神面前有罪“。第 20 节告诉我们,律法只能定罪。然后,在第 21 节中,神开始阐述祂使不敬虔的人称义的方法。既然 „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神就显明祂的公义,定罪人的罪,从而洗清祂自己有任何纵容罪人的嫌疑。但上帝的公义是 "对 "或 „向着众人,加在一切信的人身上“(第 21-23 节)。(第 21-23 节)。因此,它向未得救的人伸手,而不是对他们皱眉头,但它 assessed on the saved as a robe so that they stand in clothes in it in the presence of God.在这一切中,公义从未失去其应有的特性。

这怎么可能呢?仁慈可能会以牺牲公义为代价,但公义本身怎么会这样呢?基督是 "赎罪 "或 „怜悯的座位“(第 23 节)。在十字架上,祂流下了宝血,而这正是会幕时代血洒施恩座的类型(图画)的实现。在十字架上,当救赎在 "基督耶稣里 "实现时,神的公义向世人展示了最伟大的一面(第 24 节)。在那里,上帝为我们审判了祂自己一尘不染、毫无罪孽的儿子,并使他悲痛。当然,十字架也彰显了神的爱(罗 5:8),但如果十字架没有彰显神的公义,就不可能彰显神的爱。

基督的死从两方面彰显了神的公义:关于信徒过去的罪(3:25)和信徒现今的罪(3:26)。在基督降世之前,尽管神对祂子民的罪还不完全满意,但祂还是赦免了他们的罪。今天,神使在耶稣里的信徒称义。所有这些交易都是完全公义的吗?基督的死宣告了他们已经完全称义!基督的死主要是将自己作为具有无限价值和馨香的祭品献给上帝。上帝因此对人类的罪感到满意。神圣公义的所有要求都得到了满足。

基督的献祭也是为了我们,为了所有真正的信徒。因此,我们有权将祂视为我们的替罪羊,并将罗马书 4:25 单数化,而非复数:祂 „为我的罪被释放,又为我的义复活“。他的死和受审判都是为了我们的罪,他从死里复活也是为了我们的义。事实上,如果忽略了基督复活的意义,我们就无法享受到救赎的充分保证。他在死亡中承担了我们的罪和罪的惩罚,但他的复活宣告和证明了我们的清白。

为了说明这一点,请想一想一个被判入狱六个月的人和另一个被允许代替他的人。当替代者进入监狱,将罪犯留在外面时,罪犯可能会感叹他的朋友 „因为我兴师问罪而被送进监狱“,但他当时不能说更多的话。在这六个月中的任何时候,当局都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罪犯自己服完剩下的刑期。但是,如果在六个月期满前的一个星期左右,罪犯在街上遇到了他好心的替代者,并得知他由于表现良好已经作为自由人稍稍提前出狱,罪犯就可以说:„你是因我的正当理由而出狱的“。他会理所当然地认为,如果他的替代品被释放出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他自己也被释放了,自由了,完全清白了。同样,基督的复活是对每一个相信基督的人完全清白的神圣宣告。

请注意,上帝本身既是我们称义的源泉,也是使我们称义的人(罗 8:33)。对我们罪人的判决和宣布我们作为耶稣信徒的清白,都来自上帝自己的嘴唇。因此,我们的称义是完全的、权威的。没有人能定我们的罪。但我们必须要有信心,因为只有信徒才能称义。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是 „因信称义“(罗 5:1)。只有当我们 "因信顺服 "基督时,我们才能从他的工作中受益。祂是 „永恒救恩的创始者,(只)赐给一切顺从祂的人“(来 5:9)。信心是将我们与祂和祂宝血的公义相连的纽带。

在罗马书 5:18 中,我们看到的是从罪中称义(根),而不是从罪中称义(果),就像其他大多数关于称义的经文一样。十字架上的独一公义 „向着众人,使生命称义“(边注释)。要理解这段经文,我们必须考虑整段经文(罗 5:12-21)。就本性而言,所有人都与亚当有关,亚当是他们种族的头和源头。因着恩典,借着基督的死和复活,所有信徒都与祂有了关系,祂是他们现在所属的属灵种族的头和源头;因此,在司法上(法律上),我们与以前在亚当里的生活所造成的一切后果都一清二楚了。这是一件非常奇妙的事情,但却常常被忽视。

因此,《罗马书》将称义作为一种手段,使我们彻底摆脱一切罪行和我们应受的刑罚,以及我们堕落的亚当本性所附带的一切刑罚,因为通过上帝的行为,我们现在站在了从死里复活的基督里。感谢上帝赐予我们这样的赦免!

有时你会听到有人说基督的义归于我们。但在圣经中找不到这种说法。我们当然可以找到基督的义:祂是绝对完美的,因此祂有资格成为代表我们献祭的 „羔羊“。但我们称义靠的是祂的宝血,而不是祂完美的生命。祂为我们而死,却没有为我们遵守律法。如果祂替我们守住了律法,我们在神面前就只能站在律法上的义中–这种义只是遵守摩西律法的长度(和祝福)(罗 10:5)。

然而,我们所站的义是 „因信称义“(罗 10:6-9),它不是与基督在地上遵守律法有关,而是与他为我们的罪死后神使他从死里复活有关。

然而,在 KJV 版的《罗马书》4:3,6 中,我们读到 „神将义归于他,与行为无关“,„这义归于(算为)他为义“。这些经文是什么意思?在罗马书第 4 章中,„算“、"归于 "和 "算为 "这三个词出现了好几次。它们都是一个希腊语单词的翻译,其含义用英语单词 reckoned 来表达最为恰当。"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神因着亚伯拉罕的信(因为他的信),将他算为义。这个小小的 "为 "字翻译得不好。它会误导人,让人以为信心是义的替代物–可以转化为义的东西。更好的翻译是:„亚伯拉罕信了神,神就算作他的义“。

罗马书第 4 章提出的论点是,无论是古代的亚伯拉罕,还是今天的基督信徒,我们在伟大的审判者上帝面前被算为义的唯一途径就是没有行为的信–即使是基督在世上生活了约 33 年的所有伟大而完美的行为也不行。

罗马书 4:25 说,耶稣 „为我们的罪被杀,为我们的义复活“。现在,有些人错误地认为这节经文的意思是,正如耶稣因我们是罪人而死,祂也因我们在祂的死中称义而复活。没有灵感的章节划分在这里给我们带来了麻烦,因为第 5 章是在一个段落的中间开始的。我们应该继续读下去:"祂为我们称义而复活。因此,我们既因信称义,就与神有平安。不正确的解释使我们的称义成为耶稣死时已完成的事实,而他的复活则是这一事实的结果。但这完全把我们的信排除在问题之外,忽略了罗马书 5:1。事实是,主的死是鉴于我们的罪,是我们称义的基础。首先,祂的复活是上帝的宣告,祂承担了上帝对罪的审判的重担,永远洗清了罪孽;其次,祂的复活是为了让所有相信祂的人都能洗清罪孽。

因此,我们的主因我们的罪而被处死,又因我们的称义而复活。但是,每个人的称义只有在他们相信的时候才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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